为规范足球基金的管理与使用,保障基金资产安全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充分发挥基金在推动我国足球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足球事业发展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【目的与依据】为规范足球基金的管理,确保基金安全、有效运行,促进足球事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【定义】本细则所称足球基金,是指由政府、社会团体、企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自愿捐赠的,用于支持足球人才培养、赛事举办、设施建设、科研推广等公益活动的资金及其增值部分。
第三条 【基本原则】足球基金管理遵循“公开透明、规范高效、专款专用、保值增值”的原则,确保资金用于足球事业发展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管理机构
第四条 【基金设立】足球基金由全国足球协会(或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牵头,联合财政、民政等部门)设立,作为独立法人或非营利组织,独立核算,专款专用。
第五条 【管理机构】成立足球基金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管委会”),管委会由体育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、足球协会、捐赠方代表等组成,负责基金的决策、监督和管理,管委会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
第六条 【资金来源】足球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:
(一)政府财政拨款,用于支持足球基础建设、人才培养等;
(二)社会捐赠,包括个人、企业、社会组织的自愿捐赠;
(三)企业赞助,与足球相关企业的冠名、赞助资金;
(四)基金增值收益,包括投资收益、利息等。
第七条 【资金使用范围】基金资金主要用于:
(一)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,如校园足球、青少年训练基地建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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